按:本文是为2006年4月《中国青年》杂志的约稿,但后来据说太激烈《中国青年》杂志未刊发。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半年,但是思想是不变的,当时在讨论“武汉大学的樱花是不是耻辱?”,而现在讨论的“9.18事件”,都是与日本有关,都涉及到爱国,因此我把此文找出刊发。
时下,由于樱花,在武汉大学引起了一场“是不是耻辱”的争论。据说武汉大学的樱花是日本侵华时为了安慰日本军人的思乡而栽种的,因此被认为是一种耻辱。这件事让我想起了柏杨先生的话:“中国人可以说是天下最爱国的动物,连拉屎都要扛出爱国的招牌……”也许,我们确实需要反思一下,今天,我们该如何“爱国”?
对“爱国”而言,首先最应该追问的是,究竟什么是“国家”?
在《现代汉语词典》把“国家”解释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实际上,这样的解释明显带有意识形态的色彩,也是不符合人类的历史与我们自身的感受。把国家解释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就意味着国家与普通的公民没有任何关系,它变成了奴役公民的工具而已。更确切的解释应该是“国家是一种社会之公器,是为了维护公民的自由与财产安全而设置机构”。因此,“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与自由。
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三种不同性质之国家,一是“家国”,即国家被一家一姓窃据,被当作是“一家一姓之私产”,从夏朝到清朝,都属于“家国”的范畴;二是“党国”,即国家被一党一派窃据,被当作是“一党一派之私产”,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就属于“党国”的范畴;三是“民国”,即国家被公民所掌控,被当作是“社会之公器”。只有“民国”才真正回归了国家“社会公器”之本质。
对所谓“家国”与“党国”而言,是不能“爱”的,相反,要与之不合作。只有当且仅当是“民国”时,才能爱之。
由是观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是社会之公器,公民是国家之主体。
作为一个公民,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被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政治参与权等等,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当自己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起来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公民之所以被称为“公”,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是相对应的。
世界各国的现代化与发展历程已充分表明,一个具有自由精神的民族,一定会建立一个自由公正的政府;而一个充满奴性的民族,则会屈服于强权的统治。也就如俗语曰:“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因此,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民素质的提高,合理的现代化的制度框架,更是需要有相应素质的公民支撑不可。要成为一个合格与健全的公民,就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获得公民常识方面教育。公民常识的教育是让人成为人的一些现代文明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基本知识与基本行为准则。公民常识的教育是以尊重人的权利、唤醒人的尊严、珍惜人的价值为开端来重铸灵魂,使我们告别奴性与臣民意识。因此公民常识的教育是国家根本,这也就是已故的李慎之先生“想做一个公民教员”之原因所在。
对于今天的我们而言,要想爱国,就必须成为一个健全的公民,一个在人格与精神上健全的公民。也就如胡适先生所言的:“争取自己的自由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争取自己的人格就是争取国家的人格。一个真正的开明进步的国家,不是由一群奴才造成的,而是由有独立个性、有自由思考的人造成的。”
总之,对当下的中国而言,爱国就是先做一个“公民”,然后让更多人做“公民”。
20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