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百小时的紧张运作,北京大安山煤矿塌冒事故的抢救行动终告失败,被困井下的10名矿工全部遇难。这一消息在6月10日传出之后,哀恸者甚众。而在事故发生之后迅速赶赴现场的四五十名媒体记者,则在悲痛之余还另有一番激愤不解,因为他们与抢救行动相始终,在矿井口苦候四天四夜,却遭遇种种阻挠与限制,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采访报道。一番关注生命、展示现场、还原真相的热心与耐心,被山风吹得冰冷。这在知情权与透明度已经成为举国共识的情形下,无疑是极为罕见的事例,但同时也再次折射出某些无视媒体价值的无知无畏,实在是根深蒂固,值得一个正在进步中的社会反省警惕,并全力讨伐。
一名曾参加过对越自卫还击战的老记者感慨道:”如果可以选择,我宁愿选择在前线战斗,也不愿在这样的山沟里如此煎熬四天四夜!”为什么不愿意?因为虽然在事故现场,但是不能获得任何消息,即使获得消息,也只是”某某领导如何如何重视”之类的旁枝末节。
那记者们想得到的是什么呢?是救援指挥部具体采取了什么样的方案进行救援,这些救援方案的科学依据与现实考量是什么,每一步救援的进展怎样,遇到的困难是什么,能不能克服,克服不了怎么办……如此种种,都是扣人心弦的主线与情节,新闻工作者天然具有采访报道的兴趣,一方面是要将之传递给那些正在焦急等待消息的受困人员家属与公众,另一方面是要表现危局之下的社会智慧与力量施展到了怎样的程度。
但是很不幸,我们的记者,在我们的国土上,甚至在政治中心的京城附近,一会儿被保安们驱到悬崖边,一会儿被赶到垃圾场;保安们最后还筑起了”人体盾牌”,以阻挡记者进入”敏感地带”,甚至不许记者下山吃饭。当然,保安们也只是奉命行事。所以要坚决追问的是,幕后人士如此这般害怕记者、屏蔽媒体,究竟是为什么?又究竟是凭什么?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公开的信息之下,全社会的监管最有力,损失最小,误解最少,合作最佳。前年震惊全球的莫斯科剧院人质危机解决过程,都得以全程直播,人家也没有以”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可能泄漏机密”为由屏蔽媒体。北京大安山矿难并非敌我矛盾的结果,更加没有阻挠采访报道的理由。
但是现在的局面却是,受困人员最终全部罹难,由于没有记者的客观报道,民众的反应,只怕便要怀疑起救援方式的正确性与救援操作的效率,乃至更多的东西,这对于救援方来说,难道是愿意见到的结果吗?而且,抗击SARS的历程已经证明:真实确切的信息缺位,谣传与流言便要四起。此次救援现场,就反复传出救人巷道”将被打通”"已被打通”"未被打通”等不同版本的小道消息。
显然,在中央政府属意加强媒体监督、打造阳光政府的新思路下,某些地方部门还无法适应自己与媒体的”新关系”——各路媒体屡屡捋”虎须”的事例此起彼伏,某些地方部门便开始将媒体视为来找茬、来挑刺、来作梗、来坏事的,于是往往会下意识地利用手里的行政权力横加阻挠。但问题是,作为维系整体社会系统良性运转的关键部位,即便媒体是为找茬而来,那也是贡献于社会大利的举动,我们共产党的地方政府,岂能因护小利而损社会大利呢?再说了,今非昔比,如果想捂就能捂住的话,那也不会有那么多的官员被曝光落马了。更何况,媒体的价值原本并不如此狭窄,最近公安部都强调,”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要及时向媒体通报”,着眼之处,当然在于通过媒体公布信息能够获得正面的社会效果。大安山煤矿事故的救援情况,原本显然是不必如此遮遮掩掩的,除非其中真的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事情。
南方都市报2004年6月15日社论
2004年6月15日星期二
2004年6月14日星期一
古川:塌桥不意外 政府有责任
随着在12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盘锦市经贸委副主任李秉军指出,市辽河大桥(又称田庄台大桥)垮塌事件是意外事故,这一事件开始出现一个意想不到的争执,因为当地民众对于这一定性相当不满,多有质疑。
对于意外事故的界定,国内的相关律条与司法解释,尚不清晰明确,全赖常识上的约定俗成来认定。我们也相信,辽河大桥的垮塌,并非恐怖分子或犯罪人员的蓄谋之举,所以并不存在什么主观故意的前提。想必盘锦市政府的结论,也是从这个层面上来论说的。但是对于市民而言,他们对于意外不意外另有朴素的认知与见解:一方面是此桥”年岁已高”,有关危险的警报已经屡屡见诸文件与标牌,即便盘锦市对此解释高危地带集中于引桥部分,但可以举一反三,对于主桥也没有充分理由可以高枕无忧;另一方面,据市民反映,辽河大桥的交通运载能力早已严重超出负荷,有证据表明,当地相关市政机构在这一方面多有疏忽,懒于监管,甚至有民众表示,只要给钱,桥上”跑火车都可以”,隐患深重,已是理所当然。在这番情势之下,如果不进行及时的补救,出现事故,只是迟早的问题,而并无永久侥幸的可能。因此,”意外事故”的定性,如果依其本意,是指意料之外的事故,当然难以为眼睛雪亮的民众所接受。一位老市民对于市政府的结论批评道,垮桥不是意外,没有发生人员死亡倒是意外。这无疑是”意外”结论出台之后极具代表性的民间情绪。
事实上,民众对于”意外事故”的结论不能认同,主要在于对盘锦市有关部门颇想推脱责任的表态深感不满。如果说”意外”之说尚有多方解说旋圜的空间,那么辽河大桥的具体所在地大洼县县委书记的表态就更令人有这方面的猜疑了。该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说:”事故还没有调查清楚,谈不上政府的责任问题。”在中央力主打造责任政府的当下,这番言论无视现代政府的伦理要求与操作技巧,实在不义而且不智。
当然,追究具体的责任分担与确切的惩处救赎,还要在事故的具体原因查明之后,但是对于一桩公共危害事故而言——即便真的没有发生人员死亡,那也只是万般侥幸而已,政府依旧存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人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在世间成立政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且是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不能是存在问题、不能使用的公共产品。而从目前的种种证据来看,辽河大桥就是一件存在问题的公共产品,大桥垮塌,只要不是因为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之类的不可抗逆因素——那种钢筋断裂、螺丝脱落,即便再意外,也都存在当时施工及后来长期检修监控的失职之处,因而确确实实地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许修建当初的责任无从考量,但对后期管理维护负有全责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岂可遁逃——这番不良后果,既然不是犯罪分子蓄意破坏,那相关的道义责任与行政责任,根本不必等待具体原因查明,地方政府就应勇于担当了。
事实上,正是因为事故尚未查清,所以地方政府才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方面,查清事故本身,就是政府当前要负的责任;另一方面,打捞落水车辆、支付(至少是垫付)受伤人员的救治费用,也宜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很遗憾,我们尤其没能在第二点上看到大洼县或者盘锦市政府的积极作为。在这种局面下,大谈事故未明政府便无责,难怪要让人心生疑窦,怀疑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诚意。
中国的政治文明,已然走到强调责任政府与以人为本的新局面。中央雷厉风行,但地方却屡屡因为自身利益的杯葛而吃不透精神,更跟不上步伐。这无疑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现象。杜绝这一现象,首先便要是慎发类似”事故还没有调查清楚,谈不上政府的责任问题”之类的言论。
南方都市报2004年6月14日社论
对于意外事故的界定,国内的相关律条与司法解释,尚不清晰明确,全赖常识上的约定俗成来认定。我们也相信,辽河大桥的垮塌,并非恐怖分子或犯罪人员的蓄谋之举,所以并不存在什么主观故意的前提。想必盘锦市政府的结论,也是从这个层面上来论说的。但是对于市民而言,他们对于意外不意外另有朴素的认知与见解:一方面是此桥”年岁已高”,有关危险的警报已经屡屡见诸文件与标牌,即便盘锦市对此解释高危地带集中于引桥部分,但可以举一反三,对于主桥也没有充分理由可以高枕无忧;另一方面,据市民反映,辽河大桥的交通运载能力早已严重超出负荷,有证据表明,当地相关市政机构在这一方面多有疏忽,懒于监管,甚至有民众表示,只要给钱,桥上”跑火车都可以”,隐患深重,已是理所当然。在这番情势之下,如果不进行及时的补救,出现事故,只是迟早的问题,而并无永久侥幸的可能。因此,”意外事故”的定性,如果依其本意,是指意料之外的事故,当然难以为眼睛雪亮的民众所接受。一位老市民对于市政府的结论批评道,垮桥不是意外,没有发生人员死亡倒是意外。这无疑是”意外”结论出台之后极具代表性的民间情绪。
事实上,民众对于”意外事故”的结论不能认同,主要在于对盘锦市有关部门颇想推脱责任的表态深感不满。如果说”意外”之说尚有多方解说旋圜的空间,那么辽河大桥的具体所在地大洼县县委书记的表态就更令人有这方面的猜疑了。该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说:”事故还没有调查清楚,谈不上政府的责任问题。”在中央力主打造责任政府的当下,这番言论无视现代政府的伦理要求与操作技巧,实在不义而且不智。
当然,追究具体的责任分担与确切的惩处救赎,还要在事故的具体原因查明之后,但是对于一桩公共危害事故而言——即便真的没有发生人员死亡,那也只是万般侥幸而已,政府依旧存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人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在世间成立政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且是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不能是存在问题、不能使用的公共产品。而从目前的种种证据来看,辽河大桥就是一件存在问题的公共产品,大桥垮塌,只要不是因为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之类的不可抗逆因素——那种钢筋断裂、螺丝脱落,即便再意外,也都存在当时施工及后来长期检修监控的失职之处,因而确确实实地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许修建当初的责任无从考量,但对后期管理维护负有全责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岂可遁逃——这番不良后果,既然不是犯罪分子蓄意破坏,那相关的道义责任与行政责任,根本不必等待具体原因查明,地方政府就应勇于担当了。
事实上,正是因为事故尚未查清,所以地方政府才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方面,查清事故本身,就是政府当前要负的责任;另一方面,打捞落水车辆、支付(至少是垫付)受伤人员的救治费用,也宜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很遗憾,我们尤其没能在第二点上看到大洼县或者盘锦市政府的积极作为。在这种局面下,大谈事故未明政府便无责,难怪要让人心生疑窦,怀疑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诚意。
中国的政治文明,已然走到强调责任政府与以人为本的新局面。中央雷厉风行,但地方却屡屡因为自身利益的杯葛而吃不透精神,更跟不上步伐。这无疑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现象。杜绝这一现象,首先便要是慎发类似”事故还没有调查清楚,谈不上政府的责任问题”之类的言论。
南方都市报2004年6月14日社论
2004年6月13日星期日
古川:两起矿难多相似 消除瞒报正其时
6月11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有关领导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首次公布邯郸县“6·3″矿难(鸿达煤矿物资3矿瓦斯爆炸)瞒报事件调查结果,并公开承认这次矿难是一起煤矿负责人恶意隐瞒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在这次矿难中共计有12名矿工遇难,而不是原来上报的死亡1人。
也许大家都还记得: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发生特大矿难,造成78名矿工遇难,而当地政府官员在事故发生以后坚称没有发生事故、没有任何人员伤亡。而且采取种种方式对事故进行隐瞒与封锁,不让任何新闻媒体进入南丹县进行采访报道,对进入的记者则施以野蛮打压。
对邯郸矿难与南丹矿难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当地政府对事故予以隐瞒与封锁,只不过程度与方式不同罢了。在南丹矿难中当地政府声称“没有事故发生,南丹发生事故纯属谣传”,而在邯郸矿难中当地政府宣称“死亡1人,伤23人”;在南丹矿难中当地政府采取与黑社会勾结雇用打手威胁进入南丹采访的记者,而在邯郸矿难中矿方用金钱对遇难家属进行收买。
我们应该问一问:为什么事故发生后,有些政府官员总是喜欢隐瞒与封锁呢?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
首先,当地某些官员与矿主之间常常存在利益关系或交易行为。这我们可以从南丹矿难中看到:矿主黎东明一次就赠送了20多辆桑塔纳轿车给当地有关部门和官员,并获得了各种“优秀企业家”一类的桂冠。虽然目前我们没有发现邯郸矿难中存在这样的交易,但是在事故调查结果未出来以前,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其次,现行的干部人事考核机制还有待完善。我们要么采取“集体负责”,要么采取“行政首长负总责”。这两种问责方式都不免失之于笼统和极端,也就不可能真正彻底解决问题。如果采取集体负责的话,你会发现最终没有人对事故负责;如果采取行政首长负总责,你又会发现行政首长总是害怕负责、不敢负责甚至逃避负责,从而直接导致了隐瞒事故。有鉴于此,我们显然应该抛弃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化的处理方式,而应该采取法治化的方式,将问责机制纳入法治的轨道中来,根据各位官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处罚。
另外,对特大事故的处理机制也不尽合理。凡有此类事故发生,目前一般都倾向于由中央派出一个调查小组进行处理,而不是让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自己进行处理。在当前的情势下,这种方式固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保证处理效率(地方政府自行调查往往会包庇隐瞒),但本质上仍不是一种最理想的办法。而且,如果频繁地使用这种方式,不但会使中央有关部门疲于奔命,也势必会降低中央调查组的权威和效力。
对事故的隐瞒与封锁,本质上是我国几千年以来形成的“报喜不报忧”官场“潜规则”的延续。一些官员为了讨得上级的欢心,为了个人的仕途,总是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问题。
新一届中央政府力倡以人为本的执政原则,而出了事故后进行隐瞒封锁恰恰是与这一原则相悖的。为此,我们需要打造阳光政府,落实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让群众真正能够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只有这样,隐瞒封锁才有终结之日。
南方都市报2004年6月13日社论
也许大家都还记得: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发生特大矿难,造成78名矿工遇难,而当地政府官员在事故发生以后坚称没有发生事故、没有任何人员伤亡。而且采取种种方式对事故进行隐瞒与封锁,不让任何新闻媒体进入南丹县进行采访报道,对进入的记者则施以野蛮打压。
对邯郸矿难与南丹矿难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当地政府对事故予以隐瞒与封锁,只不过程度与方式不同罢了。在南丹矿难中当地政府声称“没有事故发生,南丹发生事故纯属谣传”,而在邯郸矿难中当地政府宣称“死亡1人,伤23人”;在南丹矿难中当地政府采取与黑社会勾结雇用打手威胁进入南丹采访的记者,而在邯郸矿难中矿方用金钱对遇难家属进行收买。
我们应该问一问:为什么事故发生后,有些政府官员总是喜欢隐瞒与封锁呢?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
首先,当地某些官员与矿主之间常常存在利益关系或交易行为。这我们可以从南丹矿难中看到:矿主黎东明一次就赠送了20多辆桑塔纳轿车给当地有关部门和官员,并获得了各种“优秀企业家”一类的桂冠。虽然目前我们没有发现邯郸矿难中存在这样的交易,但是在事故调查结果未出来以前,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其次,现行的干部人事考核机制还有待完善。我们要么采取“集体负责”,要么采取“行政首长负总责”。这两种问责方式都不免失之于笼统和极端,也就不可能真正彻底解决问题。如果采取集体负责的话,你会发现最终没有人对事故负责;如果采取行政首长负总责,你又会发现行政首长总是害怕负责、不敢负责甚至逃避负责,从而直接导致了隐瞒事故。有鉴于此,我们显然应该抛弃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化的处理方式,而应该采取法治化的方式,将问责机制纳入法治的轨道中来,根据各位官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处罚。
另外,对特大事故的处理机制也不尽合理。凡有此类事故发生,目前一般都倾向于由中央派出一个调查小组进行处理,而不是让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自己进行处理。在当前的情势下,这种方式固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保证处理效率(地方政府自行调查往往会包庇隐瞒),但本质上仍不是一种最理想的办法。而且,如果频繁地使用这种方式,不但会使中央有关部门疲于奔命,也势必会降低中央调查组的权威和效力。
对事故的隐瞒与封锁,本质上是我国几千年以来形成的“报喜不报忧”官场“潜规则”的延续。一些官员为了讨得上级的欢心,为了个人的仕途,总是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问题。
新一届中央政府力倡以人为本的执政原则,而出了事故后进行隐瞒封锁恰恰是与这一原则相悖的。为此,我们需要打造阳光政府,落实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让群众真正能够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只有这样,隐瞒封锁才有终结之日。
南方都市报2004年6月13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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