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4日星期一

古川:塌桥不意外 政府有责任

随着在12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盘锦市经贸委副主任李秉军指出,市辽河大桥(又称田庄台大桥)垮塌事件是意外事故,这一事件开始出现一个意想不到的争执,因为当地民众对于这一定性相当不满,多有质疑。

对于意外事故的界定,国内的相关律条与司法解释,尚不清晰明确,全赖常识上的约定俗成来认定。我们也相信,辽河大桥的垮塌,并非恐怖分子或犯罪人员的蓄谋之举,所以并不存在什么主观故意的前提。想必盘锦市政府的结论,也是从这个层面上来论说的。但是对于市民而言,他们对于意外不意外另有朴素的认知与见解:一方面是此桥”年岁已高”,有关危险的警报已经屡屡见诸文件与标牌,即便盘锦市对此解释高危地带集中于引桥部分,但可以举一反三,对于主桥也没有充分理由可以高枕无忧;另一方面,据市民反映,辽河大桥的交通运载能力早已严重超出负荷,有证据表明,当地相关市政机构在这一方面多有疏忽,懒于监管,甚至有民众表示,只要给钱,桥上”跑火车都可以”,隐患深重,已是理所当然。在这番情势之下,如果不进行及时的补救,出现事故,只是迟早的问题,而并无永久侥幸的可能。因此,”意外事故”的定性,如果依其本意,是指意料之外的事故,当然难以为眼睛雪亮的民众所接受。一位老市民对于市政府的结论批评道,垮桥不是意外,没有发生人员死亡倒是意外。这无疑是”意外”结论出台之后极具代表性的民间情绪。

事实上,民众对于”意外事故”的结论不能认同,主要在于对盘锦市有关部门颇想推脱责任的表态深感不满。如果说”意外”之说尚有多方解说旋圜的空间,那么辽河大桥的具体所在地大洼县县委书记的表态就更令人有这方面的猜疑了。该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说:”事故还没有调查清楚,谈不上政府的责任问题。”在中央力主打造责任政府的当下,这番言论无视现代政府的伦理要求与操作技巧,实在不义而且不智。

当然,追究具体的责任分担与确切的惩处救赎,还要在事故的具体原因查明之后,但是对于一桩公共危害事故而言——即便真的没有发生人员死亡,那也只是万般侥幸而已,政府依旧存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人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在世间成立政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且是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不能是存在问题、不能使用的公共产品。而从目前的种种证据来看,辽河大桥就是一件存在问题的公共产品,大桥垮塌,只要不是因为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之类的不可抗逆因素——那种钢筋断裂、螺丝脱落,即便再意外,也都存在当时施工及后来长期检修监控的失职之处,因而确确实实地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许修建当初的责任无从考量,但对后期管理维护负有全责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岂可遁逃——这番不良后果,既然不是犯罪分子蓄意破坏,那相关的道义责任与行政责任,根本不必等待具体原因查明,地方政府就应勇于担当了。

事实上,正是因为事故尚未查清,所以地方政府才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方面,查清事故本身,就是政府当前要负的责任;另一方面,打捞落水车辆、支付(至少是垫付)受伤人员的救治费用,也宜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很遗憾,我们尤其没能在第二点上看到大洼县或者盘锦市政府的积极作为。在这种局面下,大谈事故未明政府便无责,难怪要让人心生疑窦,怀疑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诚意。

中国的政治文明,已然走到强调责任政府与以人为本的新局面。中央雷厉风行,但地方却屡屡因为自身利益的杯葛而吃不透精神,更跟不上步伐。这无疑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现象。杜绝这一现象,首先便要是慎发类似”事故还没有调查清楚,谈不上政府的责任问题”之类的言论。

南方都市报2004年6月14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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